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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富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1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负担206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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