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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董**、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郭*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川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审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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