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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收取275元,退还原告张某某1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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