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马*润诉被告贺海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润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马**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马**负担1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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