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某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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