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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白存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因与被上诉人白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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