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宗运动诉被告延安**总公司第二十一施工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13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宗运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3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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