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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0元退回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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