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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诉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李**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2012年12月4日被告以其公司在渭南浦城昌泽御丰苑有项目为由,向原告收取50万元保证金,并在承诺书中明确表明,如若该项目2012年12月20日前未现场施工,三日内退还原告50万,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与被告签订承诺书,但截止2012年12月20日,该项目仍未施工,经原、被告协商多次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50万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2012年7月江苏**集团总工程师周**经人介绍就被告公司在蒲城开发的昌泽御丰苑房地产项目投资进行协商,周**以“中十冶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投资协议,承诺前期投资200万元,被告将周**做为投资人及施工人。之后周**向被告预交40万元(包括原告交来30万元),要求被告完成前期土方工程后,将剩余投资款支付到位,由周**进行施工。2012年12月4日周**带领原告来到被告处,称原告系其工作人员,并让原告交给被告30万元,该款并非原告所诉保证金,而是周**的投资款。且被告于2012年12月16日在工地现场举行了开工仪式,按照约定亦不应该退还该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周**与被告达成协议,周**向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约定,周**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就被告公司在蒲城开发的昌泽御丰苑项目支付启动资金贰佰万元。2012年12月4日周**带领原告前往被告处,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三十万元。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约定:西安**限公司渭南蒲城昌泽御丰苑项目就周**先生对该项目总施工等事宜收取杜*先生人民币三十万元整,承诺如下:一、2012年12月20日前现场必须施工、二、若2012年12月20日未现场施工三个工作日内原数退还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三、上述所有事宜款项原数退还后该承诺终止。承诺书左下角书写:周**先担保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十万元整》。2012年12月13日周**以中**团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被告法定代理人杨**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一、我方(被告方)办理到所有前期所承诺的事宜、二、贵方﹤中**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所代表贵公司的承诺所有事宜未办到,现*先生承诺如下:1、2012年12月20日前到项目账户人民币200万元整、2、2012年12月28日(星期五)前到项目账户人民币300万元整。三、上述事宜双方无异议,如任何一方有异议协议解决。若违背该协议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周先生前期所有投入不与退还,杜*先生的30万元由周先生承担,总数40万元整全部由周先生承担》。2012年12月16日被告开始进行土方工程,之后周**承诺的资金没有履行到位。2014年1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保证金30万元并赔偿损失20万元。被告对原告保证金之意见不予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12月4日承诺书一份。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11月15日承诺书一份、2、2012年12月4日承诺书一份、3、2012年12月13日协议书一份、4、施工记录一份、5、赵*证人证言一份、杨**证人证言一份、李**证人证言一份。

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支付被告30万元为其进行土方工程的保证金,对此被告予以否认。根据原告提交的2012年12月4日之承诺书,其内容不能证明原告支付30万元为实施土方工程保证金,且该承诺书中约定:“周**先担保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二十万元整》”,亦无法直接证明如被告未现场施工,应赔偿原告损失二十万之事实。根据庭审中,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12月16日进行了土方工程之事实,即按照2012年12月4日承诺书之约定,被告已按照承诺进行了土方施工,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要求被告西**限公司支付50万元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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