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西安东**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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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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