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与被告陕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85元,剩余1285元退回原告。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原告西安市**有公司与被告陕西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西安东**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州宏桥钢**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芦**与被告陕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建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被上诉人洋县党水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限公司与西安德**有限公司、西安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陕西秦**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安鑫**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西亚**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限公司、西安**公司、陕西华清**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