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宏桥钢**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州宏**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45元,其余2446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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