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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甘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雒虎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诉称:1、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31915.65元,并支付利息7647.30元(31915.65元×万分之2.1×1141天〈2010年1月27日—2013年3月14日〉),合计39562.9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欠款主要是雒虎廷欠的,村委会没有欠钱,我村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雒虎廷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欠款是属实的。现在房屋面积比原先预定的面积少了约5平方米,原告也没有找我要房款。我现在的房屋面积是89.63平方米,原来说好的房屋面积是95平房米。在2009年11月份的时候我的房顶泡坏了,我住的是四楼,五楼的座便器上的管子烂了漏水,造成我家房顶被水泡坏,因为我家已经装潢,所以泡水后,房顶遭到损坏。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该村小康住宅楼二栋承包给原告修建,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履行了合同,并将承建的住宅楼经双方验收后交付被告甘州区沙井镇小闸村委会。该4号住宅楼三单元402室由被告雒**实际居住至今。原告作为承建方已经完成了建设施工合同的义务,但被告雒**只支付部分房款,下欠房款31915.65元,被告雒**以房屋面积不实及房屋屋顶漏水为由未予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雒**支付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房款31915.65元,被告雒**当庭支付10000元,下欠房款21915.65元,于2013年7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逾期,由被告雒**承担欠款利息7647.30元。

二、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0元,由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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