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文县祥**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县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文县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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