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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官寨村南队与甘肃省庆**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黄**村**队(以下简称黄****队)因与被上诉人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队的负责人温*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温鸿江与被上诉人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先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张*先与黄****队在2008年9月13日签订《补充条款》,而张*先挂靠的庆**公司与黄****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于2009年4月17日,补充协议与合同对本案争议的工程量约定相互矛盾,应依法对这两份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2、部分房屋建成交付时,双方签订了《黄****队新农村二层居民点建设工程结算会议纪要》,全部交付房屋时,又签订了《黄**村**队居民点二层住宅工程交工决算清单》,即双方对此工程进行过两次结算,争议的工程量是否包含在900元/㎡的约定之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一步审查;4、黄****队在上诉时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提交了鉴定申请,因此,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责任主体应进一步审查。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2011)庆西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48元,退还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黄官寨村**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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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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