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39元,减半收取11119.5元,由四川**限公司负担,余款11119.5元退还四川**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