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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延诉被告肃南裕固**限责任公司、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延诉被告肃南裕固**限责任公司、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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