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甘肃**团公司诉被告兰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甘**团公司承担,剩余525元退回原告甘**团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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