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程公司诉被告被告陈*、被告**质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1元,减半收取409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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