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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特**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团公司、甘肃第**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特**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团公司、甘肃第**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第**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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