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兰**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9元,减半收取1484.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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