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建**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建**限公司撤回对吉林吉**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3元,减半收取619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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