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曹**、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曹**、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0,减半收取7560元,由四川**限公司负担,余款7560元退还四川**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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