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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劳务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以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西宁城东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为由,认为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中**法院直接受理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因江苏时**限公司和东建建设**公司拖欠其劳务费而提起诉讼,上诉人与江苏时**限公司在签订的协议书中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其提供的“浙江振**分公司进度款支付清单”证明其与东建建设**公司(原浙江振**海分公司)之间亦存在劳务关系。因此,本案中存在书面和口头两个劳务协议,不应单纯按照书面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应综合考虑两个协议中涉及的管辖问题。口头劳务协议中对管辖权未作约定,故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东建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均属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上诉人魏**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其对该案无管辖权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省**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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