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西**任公司与青海华**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海西**任公司与青海华**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华**任公司给付青海西**任公司工程款4238958元、利息670179元。案件受理费46073元,由青海华**任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青海华**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西**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因犯罪已判刑,本案在执行前,已经有多案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3600万元以上。去年2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青海华**任公司位于湟中县甘河滩工业园区32847.4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房屋、车间、机器设备等),经本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以上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评估价32441833元(抵押权人青海**保公司),并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流拍价2865万元,遂后,以第三次流拍价进入变卖程序后,仍然无人买受,该案目前处于以物抵债阶段,故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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