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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城**责任公司因与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海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宁市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晨光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法院(2013)宁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城乡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1.申请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建设工程的施工工作,被申请人也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2007年6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全部工程进行统一结算,出具了《2006年度晨光小区新建住宅小区工程定案单汇总表》,全部工程的总价款为25491769.22元。被申请人对此进行了认定,并且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合同关系也已消灭。申请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联系单、决算单,已证明所有工程已全部完成;2.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自2007年6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后,申请人在2010年上访之前,从未接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履行异议,也从未知晓其对于工程总价款存在异议;3.被申请人主张其额外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存在证据证明。2010年12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协议,约定再次对案涉工程共同进行结算。然而,被申请人违背该协议约定,单方私自找人进行评估,显然已经违背了诚信。被申请人未对评估单位的资质进行举证,也未对其聘用的过程进行举证,评估的结论及形式也充满漏洞,令人怀疑该评估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城乡建筑公司承建的晨光村小区住宅楼、室外管网、道路及水泵房工程施工完毕后,虽经城乡建筑公司与晨光村于2007年6月15日结算,晨光村也已将工程款支付完毕。但因晨光村对城乡建筑公司所属的田**项目部室外工程部分结算产生质疑,经彭家寨镇政府协调,2010年12月22日晨光村与城乡建筑公司达成协议,由城乡建筑公司支付61万元作为押金转到彭家寨镇政府,双方对室外管网及道路重新结算,根据结算结果由彭家寨镇政府担保多退少补。但此后双方就室外管网及道路工程结算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晨光村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室外管网工程所作出的评估价格,城乡建筑公司未提出异议以及室外道路工程双方经过实际丈量,且双方对每平方米价格事先有约定的情况,原二审依据中介机构对室外管网工程评估价及对室外道路工程依据双方约定的单价实际丈量后确定的工程借款,认定晨光村超付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判决由城乡建筑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原审期间,城乡建筑公司对评估单位资质并未提出质疑。另,晨光村于2009年3月24日给城乡建筑公司发出通知,因施工队负责人田**与晨光村存在账务问题需核对,要求暂停支付其工程款。该通知上有城乡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焦克诚的签字。晨光村至2010年上访之前,已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城乡建筑公司提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城乡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青海城**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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