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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仵**支付工程款76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018元,逾期利息308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81元。申请执行人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案系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判决书提供的住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发现仵**已不在原址居住,具体下落不明。经银行、车管系统、房产管理系统查询,均未查找到仵**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理,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仵**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081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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