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兰县人民法院(2012)都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叶*、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尚杭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都兰县人民法院(2012)都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