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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应**集团)公司与湖**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卫**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卫**集团)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卫市应**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卫市应**集团)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8元,减半收取5989元,由上诉人中卫**集团)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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