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宋**、宁夏二**有限公司、宁夏世和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熊**与被执行人宋**、宁夏二**有限公司、宁夏世和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15860元,执行费1638元,共计117498元。因三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宁夏二**有限公司、宁夏世和房地**限公司、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749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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