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1437.91元,执行费9641元,共计731078.91元。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1078.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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