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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与王**、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上诉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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