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上诉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