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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章**、重庆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章**、重庆远**有限公司(简称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二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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