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章**、重庆远**有限公司(简称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二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