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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一**哈密分公司与新疆哈密**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团有限公司哈**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哈**公司)与被告新疆哈**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一建哈**公司向**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申请撤诉,并不存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故对原告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901元,减半收取133450.5元,由原告郑州市**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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