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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射**责任公司、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天**有限公司(简称天地人公司)因与四川省射**责任公司(简称守信公司)、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伊犁**州分院(2013)伊**一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天地人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拉晶车间第二层上面均无结构层,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原审将第二层的超高部分认定为第三层,并加入工程结算面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被申请人应退还超付的劳务款689793元。原审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地人公司与守**司约定,结算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及计算规则计算为准(拉晶车间第三层建筑面积按其面积60﹪计算),该条款显然对超高部分即第三层建筑面积计价方法作出了特别约定。**设部颁布的计算规则虽规定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以此确认双方约定的条款无效。双方约定的拉晶车间第三层建筑面积按其面积60﹪计算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天地人公司提供的施工图上确实存在第二层超高部分,符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拉晶车间第三层的特征,对该部分守**司也付出了劳务,理应获取报酬。故原审法院按双方合同约定对超高部分按60%计算造价并无不当,天地人公司的请求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天地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天**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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