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程公司与博乐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乐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人民法院(2015)博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博乐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采用邮寄传票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00元,由上诉人博乐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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