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2014)察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被上诉人顾**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房单包工劳务合同实质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顾**诉丁新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立有(2014)察民初字第1615号案件,诉争事由为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厂房工程款,本案应以(2014)察民初字第1615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或与该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2014)察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95元,退回上诉人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