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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侍*、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侍*、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人民法院(2014)昌**一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于2015年10月10日,以需调取新的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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