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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伊犁永**责任公司伊宁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杜**与被申诉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伊**一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民(行)监(2015)65000000049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伊犁州分院(2013)伊**一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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