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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白银市靖**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第**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建)因与被上诉人任**、原审被告白银市靖**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建的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78.47元,退回甘肃一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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