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做出了(2013)吴*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以下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孙**所有的宝马越野客车、陈**所有的思威小型客车、王*所有的东风日产天籁轿车、贾**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现该案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债权已得到生效判决书确认,应依法解除对上述案外人所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孙**所有的宝马越野客车、陈**所有的思威小型客车、王*所有的东风日产天籁轿车、贾**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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