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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与王**、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克**一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王**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即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网架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原审被告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合同履行地新疆**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原告王**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涉案工程项目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属克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65万余元,根据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亦属于克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原告王**向克拉**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克拉**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双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在此不作处理。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深圳市**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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