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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万和隆源**限公司与神新机关本部业主委员会、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万和隆源**限公司(简称隆**司)因与被申请人神新机关本部业主委员会(简称神新业委会)、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隆**司申请再审称:神新业委会与其口头约定,委托其选定维修单位对小区进行维修,其根据神新业委会的委托选定杨*施工,而原审判决由其向杨*承担维修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隆**司与神新业委会就小区维修工程施工是否存在委托关系的问题。经查,隆**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关系,且隆**司是以自己名义与杨*签订维修合同,杨*将本案维修工程施工完毕后,由隆**司的员工谢*新向杨*出具了工程结算单,谢*新出具结算单的行为代表隆**司,属于职务行为,结算单内容反映了杨*施工工程量、单价的明确数额,原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判决维修款项由隆**司承担,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故隆**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隆**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乌鲁木齐万和隆源**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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