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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吐中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新疆西**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新**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1号,被上诉人的诉请金额为450余万元,按照级别管辖之规定应属乌鲁**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乌鲁**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有权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属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起诉标的金额亦属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原告江苏嘉**限公司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新疆西**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新疆西**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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