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岳*、宁夏**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宁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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