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张**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免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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