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丁**、宁夏**公司第六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丁**、宁夏**公司第六分公司、宁夏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欲自行协商,故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380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