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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