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银川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1363.5元,由原告银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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