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沈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沈阳沈飞**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张**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沈阳沈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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